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工铭
周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工铭。
被告:周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0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查封,现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0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查封,现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王新

书记员:王文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