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工铭
周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工铭。
被告:周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0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查封,现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0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查封,现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王新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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