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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与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定州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某
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何传杰
孙雷
定州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保定庞大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陶亮

原告刘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张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亚玲、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绍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传杰、孙雷。
被告定州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立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庞大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世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与被告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定州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庞大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张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安丽萍
审判员:赵景强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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