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孙瑞蓬
杨烁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个体,住海伦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库,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瑞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人,职业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呼兰。
委托代理人杨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人,职业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9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封超
书记员:单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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