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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宫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宫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宫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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