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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高某兴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高某兴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业涛,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传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俊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高某兴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高某兴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李某某、高某兴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强

书记员:田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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