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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