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平
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史海军
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马建兴
原告刘亚平。
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海军。
委托代理人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建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平与被告史海军、第三人马建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史海军、第三人马建兴正在庭外协商处理合伙事务需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平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亚平撤回对史海军、马建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准予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平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亚平撤回对史海军、马建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准予免交。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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