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东、徐庄路北万和城B区。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章,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杜云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姣与被告保定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杜云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刘某姣于2017年3月1日以各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姣负担。
审判长 谷莉
代理审判员 翟涛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刘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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