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诗尧,湖北铭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秦建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某与被告秦某某、秦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某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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