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亚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刘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刘佳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索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保满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199828R。
法定代表人:梁二铎,该公司执行董事。
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与保定市索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负担。
审判员 李国生
书记员: 史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