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亚伦、刘某某等与保定市索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亚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刘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刘佳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索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保满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199828R。
法定代表人:梁二铎,该公司执行董事。

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与保定市索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亚伦、刘某某、刘昭、刘佳庆负担。

审判员 李国生

书记员: 史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