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玉国,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花园路。法定代理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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