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蔡东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现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现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东平、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柯慧彬 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 人民陪审员 邓淑萍
书记员: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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