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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五元与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五元
高斌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杨宝庭

原告刘五元。
委托代理人高斌伟、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宝庭,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五元诉被告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五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五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五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五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书记员: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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