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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五保与刘天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五保,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河,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天保,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风,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五保诉被告刘天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五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河、被告刘天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争议的4.7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临漳县柏鹤集乡柏鹤集村第五小队4.77亩耕地最初是被告刘天保的,由于被告刘天保一直在外,将地荒废,也没交农业税,当时的大队支书是刘国连,在1997年、1998年左右把这个地收回,然后承包给了原告,并通知了刘天保,刘天保得知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已耕种了20多年,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心血,前几年国家征收农业税、三提五统,都是原告交纳的。被告刘天保向临漳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出仲裁时效,原告所耕种的本案争议的4.77亩土地是村委会发包给原告的,原告与被告在该土地上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关系,该案争议土地应当依法确认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承包期内,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发包方不得无故收回或调整承包地。本案争议的4.77亩土地系被告刘天保1991年分地时分得的承包地,被告刘天保外出打工,将该4.77亩承包地交由原告刘五保代为耕种,并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被告刘天保与柏鹤集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依然存在,被告刘天保仍系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原告刘五保提交的2014年4月26日的柏鹤集乡柏鹤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内容与原告刘五保所述不符,原告原一审庭审时称村委会1997、1998年收回的承包地,而该证明记载的是1993年,被告原一审庭审时出庭的证人刘某1、刘某2、张某均证实该村自1991年分地以后至今未调整过承包地,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五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五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世辉 审 判 员  李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敬元

书记员:高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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