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槐镇岳家沟村第一小区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北戴河区滨海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巨怀,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冲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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