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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