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刘华青,男。系刘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唐金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海,男。系陈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王某小学(下称王某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荣琴,该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小学教导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陈四海,基本情况同上。系陈某某父亲。
本院认为,刘某某提供的襄职附医司法(2014)临鉴字第555号鉴定意见,因刘某某在一审庭审当庭申请重新鉴定,陈四海、陈某某当庭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后刘某某撤回重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但未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原审判决又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玉学 审判员 高建平 审判员 李江平
书记员:袁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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