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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监护人:李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吉祥花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春,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 郭红波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冯志发

书记员: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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