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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宏伟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
书记员: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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