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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某
文书英(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
岳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书英,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王某、岳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成立。王某辩称的“是岳某某找王某去给岳万学借钱”,属于二被告借款后,又将钱借予他人,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此辩解不能对抗原告的诉求。王某提出在空白据上签名,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刘某某与二被告对于借款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刘某某可随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均应承担还款义务,应当互相承担连带偿还。对于刘某某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某某与二被告在《借据》上记载“从即日起计息,按月利计算”,对于利率未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刘某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及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某、岳某某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限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
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王某、岳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成立。王某辩称的“是岳某某找王某去给岳万学借钱”,属于二被告借款后,又将钱借予他人,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此辩解不能对抗原告的诉求。王某提出在空白据上签名,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刘某某与二被告对于借款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刘某某可随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均应承担还款义务,应当互相承担连带偿还。对于刘某某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某某与二被告在《借据》上记载“从即日起计息,按月利计算”,对于利率未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刘某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及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某、岳某某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审判长:刘亚庆
审判员:陈岩
审判员:黄晨

书记员: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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