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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虎,男,汉族,灵寿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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