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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80元,减半收取计1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7,2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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