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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22442P。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委托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平 审 判 员  陈书芬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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