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二堂
刘岩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
齐江涛
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
柴俊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康永生
梁向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二堂,男,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岩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丁建沼,经理。
地址:平山县平山镇康乐街50号。
委托代理人齐江涛,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明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柴俊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永生(康江子),男,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向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二堂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康永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二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岩伟,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江涛、被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柴俊峰、被告康永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二堂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平山县温塘二站35KV变电站新建征地协议》,后二被告未认真核实土地权属,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被告康永生达成协议,让其支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的0.99375亩占地款64593元。后虽经原告要求,被告拒不支付该款额。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占用的土地权属为原告,其与被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未经核实,未履行合法程序,明知该土地属于原告还将该土地占地款给被告康永生,存在恶意串通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请求三被告偿还占原告的土地款64593元。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辩称:供电公司已经按照征地协议将征地补偿费全部给付了村委会,所以我们不同意再支付占地补偿费用。地是刘二堂的还是康永生的,我们不清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电力公司的起诉。
被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辨称:村委会当时在支付占地补偿款的时候,鉴于所占的地块由康永生实际经营,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认为康永生对该地块享有实际经营权。所以对该地赔偿款康永生去支取的时候,就支取给了康永生,康永生将此笔款项由其本人支付的事实,康永生也认可。至于应该给谁,谁应该支取该笔款项,村委会同意按法律规定确定,但是村委会不能就同一块地支付两次款项。
被告康永生辨称:原告所诉不实,诉争的土地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非原告,原告要求偿还占地补偿费,属于分配土地补偿费数额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驳回其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土地补偿费数额提出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答辩人和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已经互换,权利义务一并移转,诉争的土地补偿费由答辩人所得,原告主张返还土地补偿费明显属于滥用诉权,依法无据。虽然没有书面互换合同但是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经营地两年以上的事实,依照互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而提起民事诉讼,属法院受案范围。原、被告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刘二堂与被告康永生口头约定对各自经营的土地进行兑换,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履行,且原告在兑换后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土地兑换,未报发包方同意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故原告刘二堂与被告康永生之间的土地兑换协议成立。原告要求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平山县温塘村委会和被告康永生给付占地款64593元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二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刘二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而提起民事诉讼,属法院受案范围。原、被告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刘二堂与被告康永生口头约定对各自经营的土地进行兑换,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履行,且原告在兑换后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土地兑换,未报发包方同意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故原告刘二堂与被告康永生之间的土地兑换协议成立。原告要求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平山县温塘村委会和被告康永生给付占地款64593元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二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刘二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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