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田德伍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关进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田德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田德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胡庆红
审判员:文宏祝
审判员:邓继俊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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