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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随、沈某某等与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王玉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毛啊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刘某随、沈某某、王玉洁、毛啊娟诉被告施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随、沈某某、王玉洁、毛啊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随、沈某某、王玉洁、毛啊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全炜琦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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