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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法与赵某高村乡西大里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书法
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赵某高村乡西大里寺村村民委员会
侯增凡(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书法。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高村乡西大里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恒战,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增凡,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书法与被告赵某高村乡西大里寺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旭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西大里寺村民委员会借原告款共计50798元,有被告给原告所搭拮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5年1月5日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某高村乡西大里寺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刘书法借款本金507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西大里寺村民委员会借原告款共计50798元,有被告给原告所搭拮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5年1月5日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某高村乡西大里寺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刘书法借款本金507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杨旭宁

书记员:刘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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