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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原告刘某某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号。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深泽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月霞、孙永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运启

书记员: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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