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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乔素焕
闫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
李瑞杰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乔素焕,系原告的妻子,特别代理。
被告闫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
负责人徐兰考,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40158978-0。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米彦秋

书记员:赵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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