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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闫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星、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国立,男,汉族,61岁,住定州市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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