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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星、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国立,男,汉族,61岁,住定州市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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