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林,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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