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谢靓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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