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贾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晓云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铁西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宏胜社区。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春光社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社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平安社区。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铁西社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玉,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市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兵、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柏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及刘某某2的57.3平方米中的33.425平方米房屋(按7000元/平方米,约24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刘某某2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三子二女,长子刘某某、次子刘玉生(2015年去世,育有一女刘某)、长女刘某某、次女刘某某、三子刘某某。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06年9月去世,留有产权证号为****号建筑面积57.3平方米楼房。2016年1月27日,被继承人订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原告独立享有继承产权证号为****号建筑面积57.3平方米楼房,其他儿女没有继承权。2016年9月29日,被继承人刘某某2去世。现该房屋一直由刘某某占有并对外出租,租金由刘某某收取。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贾某某系被告刘某母亲,请求按遗嘱依法继承,贾某某同意将其继承份额给被告刘某。
四名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成员情况均属实。同意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刘某某2曾立过三份遗嘱,每份遗嘱内容有冲突。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可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刘某某2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二女,长子刘某某、次子刘玉生(2015年去世,育有一女刘某)、长女刘某某、次女刘某某、三子刘某某。2003年11月,诉争房屋由被继承人刘某某取得,系刘某某与刘某某2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06年9月去世,留有产权证号为****号建筑面积57.3平方米楼房,未析产。2011年5月11日,被继承人刘某某2立遗嘱,主要内容:其和丈夫刘某某共有房屋一套,坐落于佳木斯市前进区53委杏花小区私有房产,建筑面积57.30平方米,产权证号****号,属于其个人的那一部分遗产让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继承。2016月1月27日,被继承人刘某某2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诉争房屋给其子女刘某某,不给其他子女。2016年7月2日,被继承人刘某某2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其和丈夫刘某某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前进区53委升平路杏花小区贰号门市房私有房产建筑面积57.30平方米,产权证号****号,属于其个人的那一部分遗产平均分配5个子女。当日又书写自述书一份,主要内容:被继承人决定给刘某某的遗嘱废除。2016年9月29日,被继承人刘某某2去世。
另查明,被继承人次子刘玉生于2015年去世,育有一女刘某。刘玉生妻子贾某某已将继承份额赠与刘某。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刘玉生先于刘某某死亡,刘玉生依法继承的刘某某的份额属于其与贾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刘玉生生前未留有遗嘱,贾某某又将继承的份额赠予给刘某,故刘玉生的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刘某继承所有。本案诉争房屋产权证号为****号建筑面积57.3平方米房屋属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刘某某2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后,诉争房屋未发生继承,故刘某某2在诉争房屋50%所有权份额外仍应继承另外50%的六分之一,其余六分之五由四名子女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和代为继承人刘某共同共有,平均占有份额。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前未留有遗嘱,留有三份遗嘱,均有冲突,应以最后一份2016年7月2日所立遗嘱为生效遗嘱。故产权证号为****号房屋经过二次继承后,由四名子女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和代为继承人刘某共同共有,平均占有份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判决如下:

一、产权证号为****号建筑面积57.3平方米房屋由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共同共有,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玺良 代理审判员  丁文博 人民陪审员  张迎新

书记员:马新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