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辛某某
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义朋)。
委托代理人陈森、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成年。
被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森、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对二被告系合伙关系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合伙期间,原告为其安装门窗。原告所交被告辛某某书写的对账单、被告刘某某签字确认的门头沟误工统计表证实,二被告尚欠原告门窗款72340元,且被告刘某某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2340元,应予支持,并由二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未对利息损失作出约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辛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刘某某款7234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元,由二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对二被告系合伙关系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合伙期间,原告为其安装门窗。原告所交被告辛某某书写的对账单、被告刘某某签字确认的门头沟误工统计表证实,二被告尚欠原告门窗款72340元,且被告刘某某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2340元,应予支持,并由二被告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未对利息损失作出约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辛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刘某某款7234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元,由二被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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