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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来与唐某某、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来
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姚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刘某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邢运江。
原告刘某来与被告唐某某、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刘某来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刘某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刘某来负担。

审判长:代永安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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