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义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随县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庭审,代书、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勇,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和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发表代理意见,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红宝石传媒文化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江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武成,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长 邓 明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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