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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戚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畋民(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戚新文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畋民,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新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戚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戚新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滦南县胡各庄镇戚庄村居住长久15年之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戚新文在滦南县胡各庄镇戚庄村长期居住,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戚新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滦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戚新文在滦南县胡各庄镇戚庄村长期居住,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戚新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滦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芦丽群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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