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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王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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