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陆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刘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