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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新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陆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刘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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