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观音堂小区樱花路付12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书记员: 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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