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原告刘某某提出诉讼请求称:判令被告崔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355.7元;2、赔偿名马电动车损失15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9日12时50分许,被告崔某驾驶小轿车(车上悬挂冀D×××××号牌),在邱县县城内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速8酒楼门前时车辆失控,飞跃道路北侧花池隔离带将由东向西靠左行驶的原告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原告刘某某、孙学泽、孙学琛受伤住院,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崔某弃车逃离现场。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刘某某住院7天,用去医疗费7355.7元。综上所述,被告崔某无证驾驶车辆导致原告受伤和经济损失共计8855.7元。被告崔某未答辩。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2、医疗费票据及住院清单,证明原告因伤住院的事实。4、孙贵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XX出具的证明,证明护理人员的身份、护理费的计算依据。被告崔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12时50分许,被告崔某驾驶小轿车(车上悬挂冀D×××××号牌),在邱县城内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速8酒楼门前时车辆失控,飞跃道路北侧花池隔离带将由东向西靠左行驶的原告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原告刘某某、孙学泽、孙学琛受伤住院,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崔某弃车逃离现场。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3513.7元,其住院期间由丈夫孙贵凯护理,孙贵凯是货车司机,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另查明,被告崔某未取得驾驶证,其驾驶的无牌照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应据此确定本案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崔某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该项费用为3513.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7天,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50元。3、营养费,原告住院7天,按每天30元计算,共计210元。4、误工费,原告住院7天,按照每日60.24元计算,误工费共计421.68元。5、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孙贵凯护理,孙贵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按照2016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护理费按每天158.31元计算,原告住院7天,护理费为1108.17元。6、原告主张的电动车损失,原告未申请对其电动车损失进行鉴定,但考虑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电动车受损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交的电动车原始购买票据,本院酌定其损失为1000元。原告刘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损失共计6603.55元,由被告崔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损失共计6603.5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6.36元,由被告崔某承担18.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忠

书记员:王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