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弘野,女,系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
住址林甸县花园乡南G015国道西侧(花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喜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石亮
法官助理赵富国 书记员崔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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