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刘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路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昕,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娟与被告刘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但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刘雪峰、付伟与许继影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广斌 代理审判员  唐 明 人民陪审员  王继伟

书记员:高海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