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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