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农民,住本村。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农民,住本村。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农民,住本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新庆
书记员:张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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