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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鄂州市寿某大道土著时代餐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
鄂州市寿某大道土著时代餐厅
张辉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寿某大道土著时代餐厅,住所地:鄂州市寿某大道。
经营者:万丹莉。
委托代理人:张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鄂州市寿某大道土著时代餐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杨光洲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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