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丹丹、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刘丹丹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非法同居期间发生的财物纠纷。被上诉人并非居住在桃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以持有的上诉人刘丹丹出具的借条,要求上诉人刘丹丹偿还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李某某为接收货币一方,永兴社区证明其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刘丹丹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属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不予理涉。上诉人刘丹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俊凯 审判员  朱跃林 审判员  孙晓燕

书记员:王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