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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河北蒙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马俊芹,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蒙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经济开发区鲁班路南侧、四号路以东100米。法定代表人乔立柱。

申请人刘某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蒙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994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蒙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4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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