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石家庄市赵县民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梨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所里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鲁亚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炜彤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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