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汤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中立。
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团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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